現(xiàn)實中,有許多車主雖已投保車險卻無法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獲得理賠,大多數(shù)是因為其對保險的認識存在誤區(qū)。這里結合以下
保險理賠案例進行講解,希望對廣大車主有所提示。
保險理賠案例一
【案例】2010年12月2日,姜某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11年1月19日,姜某見春運到來,乘客大增,遂想通過客運賺點外快,于是未通知保險公司而將車用于營運。不料卻在一個月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傷,用去醫(yī)療費用5萬余元。但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拒賠。
【點評】姜某的誤區(qū)在于“只要已經投保就能獲得賠償。”
《保險法》第52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br/>姜某擅自將非營運車輛作為營運車輛使用,屬增加危險程度而未告知,也就只能自食其果。
保險理賠案例二
【案例】楊某為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元月4日零時至2012年元月3日24時。2011年3月11日晚11時許,楊某駕車在山區(qū)行駛時,不慎撞上石壁??蓷钅晨紤]夜深人靜又在邊遠山區(qū),遂未曾報案即駕車離開。不料,事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其6900余元修理費用。
【點評】楊某的誤區(qū)在于“只要事故屬實就能獲得賠償?!?br/>《保險法》第21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br/>雖然現(xiàn)實中,駕駛員離開現(xiàn)場的動機不盡相同,但即使如同楊某那樣出于方便自己和他人,而未及時報案而擅自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性質無法查清的,也只有自己承擔損失。
保險理賠案例三【案例】2011年3月27日,劉某駕車撞壞他人汽車后即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報了案。通過勘查,交警認為劉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扣押了劉某的汽車。為盡快讓交警放出汽車,劉某在對方汽車尚未修理的情況下,即與其討價還價,最后一次性付給對方3萬元。當劉某憑對方收條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
【點評】劉某的誤區(qū)在于“只要損失屬實就能獲得賠償。”
《保險法》第22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也指出:向法院***或者反訴應當附有相應的證據(jù)材料。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劉某不能證明損壞的部件、損壞的程度、損失的大小,保險公司便有權拒絕僅按對方出具的收條理賠。
保險理賠案例四
【案例】2011年元月7日,郭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時,雖發(fā)現(xiàn)草案中寫明:“如雙方發(fā)生爭議,由仲裁部門進行裁決。”但并未在意,認為如對裁決不服,再訴請法院也不遲,遂未提出異議。兩個月后,雙方由于交通事故賠償產生***,經仲裁裁決,郭某因不服而提***訟,不料卻被法院駁回。
【點評】郭某的誤區(qū)在于“只要出現(xiàn)***法院就必須得管?!?br/>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也指出,如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一般情況下,郭某有權向上述有關法院***。但是《仲裁法》第5條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過以上四個汽車保險理賠案例的分析與點評,相信您現(xiàn)在對車險理賠已經有所了解了。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您投保車險所在的保險公司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