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有什么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務人作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并有害于債權的實現(xiàn);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以債權為限;
四、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nèi)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這要求債務人須于債權成立后實施行為;而且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chǎn)減少的財產(chǎn)行為;最后需要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二、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存在惡意。若債務人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有償行為的,才要求主觀上有惡意,而對于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債權人撤銷權成立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如下: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也包括其他減少財產(chǎn)或者增加負擔的事實行為,如債務免除。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chǎn)為標的。以財產(chǎn)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chǎn)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不以財產(chǎn)為標的的行為,因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無關,因此債權人不得撤銷。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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