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立房產遺囑怎么寫?
老人房產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房產狀況;
3、對房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當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xié)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yè)(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對于房產遺囑的訂立,一方面是需要根據遺囑的意愿來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對房產的所有權進行確定,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遺囑人必須對自己具備所有權的財產進行遺囑處理,如果房產不屬于遺囑人的財產,那么是無權遺囑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