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犯罪構成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有哪些?
犯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中國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 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合稱罪過。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是任何犯罪都應當具備的必要要件。如果僅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而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2)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應當具備的必要要件,缺少犯罪目的的不構成目的犯,而對于非目的犯來講,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時'所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情節(jié)。犯罪動機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節(jié),不影響定罪,但是在少數犯罪中,犯罪動機也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
(3)認識錯誤。包括行為人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和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兩種。研究刑法上的認讀錯誤,對于正確地認定行為人罪過的有無及強弱,進而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犯罪主觀意志因素
這是行為根據對事物的認識,決定的控制自己行為的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意志對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現為四種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輕信。
(1)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意志狀態(tài)。
(2)放任,是指行為人對由于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聽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狀態(tài)。
(3)疏忽,是指行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沒有預見本來應當預見和可能預見的危害結果,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意志狀態(tài)。
(4)輕信,是指行為人盲目自信,過于輕率地選擇和支配自己和行為,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意成狀態(tài)。
我國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有著具體內容的意識因素與這四種意志形式之一結合組成的,缺乏意識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過是不能成立。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和犯罪行為的判決處理,是需要對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只要在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合法有效的分析后,才可以對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對相關犯罪主觀方面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