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很多時候犯罪人都是因為一時糊涂,不理智的情況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犯罪事件還沒有被敗露之前,愿意主動認罪投案自首,那么坦白自首書具體是指什么情況?下面就由小編將為您詳細說明。
一、坦白自首書具體是指什么情況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fā)現(xiàn),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fā)現(xiàn),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guān)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guān)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里的司法機關(guān)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guān)。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guān)投案的,也屬于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于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guān)發(fā)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guān)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自首。
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于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zhì)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guān)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準確區(qū)分自乎與坦白的界限,是正確認定自首不可回避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guān)鍵,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關(guān)于何為坦白?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
我們認為,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據(jù)此,自首與坦白存在著某些相同之處:
(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
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其次,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自首屬于是在犯罪事實未被發(fā)現(xiàn)之前犯罪人愿意自覺接受法律的制裁,覺悟性十分的高,一般能大幅度的從寬處理。坦白則是屬于被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之后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為,也能減輕一定的量刑。